持之以恒改進作風, 堅定不移懲治腐敗

黨風問題關係人心向背、關乎黨的生死存亡。這絕對不是小事!目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的作風總體上是好的。但也要看到,當前滋生腐敗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複雜,一些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影響惡劣、亟待解決。一些黨員幹部宗旨意識淡薄,脫離群眾的現象比較突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在一些地方還比較嚴重。腐敗案件依然多發,有的是係統性腐敗問題,往往一個案件“拔出蘿卜帶出泥”,牽出一批案件;有的是區域性腐敗問題,一時一地,腐敗成風;有的是家庭性腐敗問題,以腐敗官員為軸心,夫妻聯手,父子上陣,兄弟姐妹聯盟,共同斂財;有的是跨國性腐敗問題,腐敗分子在國內搞腐敗,跑國外收賄金,或是將贓款贓物轉移到國外,妄圖逃避法律製裁;有的腐敗分子違紀違法問題嚴重,不擇手段、不講底線,涉案金額動輒上千萬上億,往往集政治蛻變、金錢貪婪、生活腐化於一身。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一場輸不起的鬥爭。作風問題和腐敗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對黨造成致命傷害,甚至亡黨亡國。這就要求全黨必須從思想上警醒起來,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懲治和預防腐敗兩手抓、兩手硬,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我們黨進行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有立場、有目標、有重點。立場就是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老虎”“蒼蠅”一起打,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目標任務就是保持高壓態勢,遏製腐敗蔓延勢頭;持之以恒落實八項規定精神,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製。懲治腐敗要重點查處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

,現在處於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糾正“四風”要重點查處十八大後、八項規定出台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後仍然頂風違紀的行為,越往後執紀越嚴。

要始終保持反“四風”高壓態勢。要清醒地看到,我們現階段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基礎還不穩固。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落實,防止曲終人散,使反“四風”改作風良好勢頭戛然而止,改作風成為一陣風;防止束之高閣,對公開承諾、製定的整改措施不再過問、不再落實;防止推諉扯皮,對整改任務無單位認領或者雖認領了卻不牽頭溝通、有解決方案卻遲遲沒有行動;防止反彈反複,活動一過一切照舊,“四風”卷土重來。

堅定不移懲治腐敗。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根據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峻複雜形勢的分析判斷,站在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高度,“橫下一條心,一定要遏製住腐敗蔓延勢頭”。從中央政治局出台八項規定,到全黨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從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到“尚有一人在逃,追逃絕不停止”;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第36條把加強反腐敗體製機製創新和製度保障單獨列段,到四中全會上把“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製”寫進《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以“徙木立信”之效讓人們看到了從嚴治黨、正風肅紀的決心和力度,更看到了世界上最大執政黨猛藥去屙、重典治亂的意誌,體會到了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在如此高壓態勢下,仍有一些黨員幹部不收手、甚至變本加厲,有些地方甚至出現“塌方式腐敗”,令人觸目驚心!要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重點查處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問

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治病樹、拔爛樹,強化“不敢”的氛圍。懲是為了治,要加大治本力度,選對人、用好人,深化改革,加強製度建設,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完善激勵和問責機製,逐步實現“不能”。最終靠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宗旨意識,樹立“三個自信”,真正做到使之“不想”。

◇ 2014年反腐成績單

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法治思維是將法治的諸種要求運用於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法律規範為基準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方式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國家法製的統一、尊嚴、權威”。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製度建設,讓法律製度剛性運行,就能從源頭上、根本上遏製特權思想、預防權力腐敗、維護法律尊嚴。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與依法治國是相輔相成、有機統一。唯有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才能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斷推向深入。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必須做到自覺把紀檢監察工作作為國家治理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反腐敗體製機製創新和製度保障,不斷提高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監督執紀、懲治腐敗、保障發展的能力,逐步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要盯住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築牢籠子,完善政務公開製度,深化各領域改革,發揮法治對轉變政府職能的引導和規範作用,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