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做好處置 不合格黨員工作

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是提高黨員隊伍整體素質,增強黨組織戰鬥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健全黨員能進能出機製,使黨員隊伍更加純潔的重要內容。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的《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為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一,準確認定不合格黨員。準確認定不合格黨員是做好組織處置工作的關鍵。對民主評議中被評為“差”的黨員,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召開支部大會,下同)要結合平時掌握的黨員現實表現,對照以下情形,客觀準確地認定不合格黨員。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對馬克思主義缺乏信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推崇西方價值觀念和社會製度,熱衷於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二是政治立場動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不能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傳播政治謠言及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三是宗旨觀念淡薄,服務群眾意識差,利己主義嚴重,與民爭利甚至損害群眾利益,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臨危退縮。四是工作消極懈怠,不思進取、不負責任、不敢擔當,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不起先鋒模範作用,落後於普通群眾。五是組織紀律散漫,不按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不按黨的組織原則辦事,甚至參加非組織活動。六是道德行為不端,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貪圖享受,奢侈浪費,沉迷低級趣味,生活作風不檢點。

第二,嚴格執行不合格黨員處置程序。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退、除名。對有繼續留在黨內的願望、願意接受教育並決心改正的不合格黨員,黨組織應要求其限期改正,時間一般為1年。對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處置不合格黨員應當執行以下程序:(1)黨支部在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根據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結果,由支委會對有不合格表現的黨員作出初步認定。(2)黨支部對黨員不合格表現進行調查,形成調查核實材料,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置意見。基層黨委( 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黨委,下同) 可派人參加。(3)黨支部將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報基層黨委預審。對擬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預審。(4)經預審同意後,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通報對擬處置黨員調查核實和預審情況,討論處置意見並進行表決。(5)對作出限期改正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審批;對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提出審批意見,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查批準。黨支部接到審批意見後, 及時通知被處置黨員, 並以適當方式宣布。

處置不合格黨員,政治性、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標,不搞末位淘汰。要注意區分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個人原因和組織原因、一時表現和一貫表現,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置恰當、手續完備,確保處置結果經得起曆史檢驗。對黨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不健全、組織生活不正常,以及黨員年老體弱、長期患病、行動不便,造成無法正常參加組織活動、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的,不能簡單認定為不合格黨員予以處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