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國以賢興,政以才治,為政之要,惟在用人。”幹部監督工作是整個幹部工作的重要環節。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是保證選賢任能、純潔用人風氣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隨著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重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選人用人監督,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取得積極成效。但是同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和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一些地方和單位,違規用人問題仍時有發生,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屢禁不止,幹部群眾反映強烈。

2014年1月,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這既是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章程,也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重要依據。為了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嚴明組織紀律,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在幹部選拔任用中,要切實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認真貫徹《幹部任用條例》,嚴格按製度規定選人用人。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中的原則、條件和流程進行選拔任用,嚴格落實“十嚴禁”的要求,做到有規必依、執規必嚴。

第二,要嚴格把好人選廉政關,堅決防止“帶病提拔”。要嚴格考察人選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認真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對有問題反映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對有反映但不構

成違紀的要從嚴掌握。對人選對象,要認真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進行核實,對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要嚴格幹部檔案審核,對人選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曆、經曆等檔案信息要仔細核查,不得放過任何疑點。對幹部任職公示期間收到的有關問題反映,要按規定認真調查核實,沒有查清之前,不得辦理任職手續。

◇ 把好廉政關

第三,嚴厲查處違規用人行為,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於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違反人事組織紀律的要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並記錄在案,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停職或免職,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一律宣布無效,按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對說情、打招呼和私自幹預下級幹部選拔任用的,一律堅決抵製,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

第四,建立倒查機製,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破格提拔等問題,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序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大麵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

問題的,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必須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的責任,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加強選人用人工作監督檢查,著力檢查程序是否合規、導向是否端正、風氣是否清正、結果是否公正。要強化重點檢查,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舉報反映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深化巡視檢查,充分發揮巡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作用;開展普遍檢查,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麵檢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監督,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製度,凡應報告而未報告的任用事項一律無效,防止出現違規破格提拔幹部、任人唯親、借競爭性選拔變相違規用人等問題。要加強結果監督,堅持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一報告兩評議”、離任檢查等製度,有效規範選人用人行為。

第六,組工幹部要堅持公道正派,嚴格執行組織人事紀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擺在突出位置來抓,幹部監督機構要具體負責監督任務的組織實施,幹部工作機構要結合自身職責做好有關監督工作。幹部考察組要履行“一崗雙責”,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監督用人風氣。組工幹部要切實增強黨性,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於擔當,嚴格按黨的政策辦事、按規章製度辦事、按組織程序辦事,帶頭維護幹部工作的嚴肅性,堅決抵製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一律清除出組工幹部隊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