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方法論缺陷的直接後果是無法對異化勞動第四個規定作出說明。細心的讀者可能已經注意到,到目前為止我們討論異化勞動時都隻涉及前三個規定,而沒有涉及第四個規定,這是為什麽呢?因為第四個規定與前三個異化規定相比完全是另類。關於異化勞動的第四個規定,馬克思這樣寫道:“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類本質相異化的直接結果就是人同人相異化。”[8]
“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類本質相異化”顯然是指異化的前三個規定,而這三個異化規定的結果就是“人同人相異化”。為什麽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這裏的“人”究竟指的是誰?是雇傭工人,是資本家,還是普通的市民?“人同人相異化”,是指雇傭工人和雇傭工人、雇傭工人和資本家、資本家和資本家,還是指市民和市民?馬克思對這些疑問沒有作出明確的解答,卻隻是重複著一個簡單的類推,即“當人同自身相對立的時候,他也同他人相對立。凡是適用於人對自己的勞動、對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對自身的關係的東西,也都適用於人對他人、對他人的勞動和勞動對象的關係”[9]。實事求是地講,這很難說是嚴格的內容規定,同前三個規定相比,第四個規定顯得太過簡短,甚至可以說沒作規定。馬克思為什麽會這樣對待第四個規定?前麵說過,這是異化勞動理論的方法論缺陷所致。自我異化邏輯雖然可以很好地說明“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類本質相異化”,但是,“人同人相異化”則顯然不適應自我異化邏輯,因為它超出了“孤立人”的範圍,至少需要兩個對等的、獨立的個人,否則構不成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當然也就無所謂“人同人相異化”了。如果說“孤立人”的邏輯屬於單純的主客邏輯的話,而“人同人相異化”則屬於複雜的主體與主體、主體與客體的關係邏輯。對這樣一種複雜的邏輯,恐怕隻能依據一個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體係即市民社會來說明。總之,在我看來,馬克思之所以沒有對第四個異化規定作出說明隻是因為他無法作出說明[10],因為在《第一手稿》中他還受製於自我異化的邏輯結構。
到異化勞動片斷的結尾,馬克思終於意識到了異化勞動理論的缺陷,並開始嚐試引入與他人的關係。“人同自身以及同自然界的任何自我異化,都表現在他使自身、使自然界跟另一些與他不同的人所發生的關係上。……在實踐的、現實的世界中,自我異化隻有通過對他人的實踐的、現實的關係才能表現出來。”[11]在這段引文的前後,馬克思好像是要把“人與他人的關係”解釋為孤立的雇傭工人與前麵未曾露麵的資本家之間的關係,但是,雇傭工人與資本家的關係是一種不對等的隸屬關係,在邏輯上無法適用於“人同人相異化”,隻有獨立的、對等的主體,譬如市民與市民或者私有者與私有者這樣的關係才能夠適用於“人同人相異化”。可能也正是認識到了這一點,在異化勞動片斷行將結束之時,馬克思提出要研究“買賣、競爭、資本、貨幣”等國民經濟學的範疇,而這些範疇顯然是以獨立的、對等的主體之間的關係為前提的,並提出要在考察這些範疇的形成之前,解決兩個任務,其中之一就是“(1)從私人所有對真正人的和社會的所有的關係來規定作為異化勞動的結果的私人所有的普遍本質”[12]。這是一句非常難解的話,僅從這句話出發,我們很難推斷這句話的真意,幸運的是,馬克思在後麵對此作了補充說明。
“補入(1)私人所有的普遍本質以及私人所有對真正人的所有的關係。……占有(A)表現為異化(A)、外化(A),而外化(B)表現為占有(B),異化(C)表現為真正得到(占有C)公民權。”[13]
關於這段話,日本的望月清司曾作過一個解釋:“人把對象當作為我之物的自我實現活動(占有A)帶來了自然以及事物的異化(異化A和外化A),而對象化的完成及產品的完成(外化B),一方麵作為產品向生產者的複歸→占有→享受(占有B),另一方麵被轉讓為人的=社會的財產(Eigentum=所有),作為產品脫離生產者(異化C)的代價,生產者被允許參加‘人的社會’(獲得Einbürgerung公民權)(占有C)。”[14]我基本上同意望月的解釋。對本書而言,這一解釋的最後部分,即生產者把自己的勞動產品外化=轉讓給了他人,通過這一活動生產者獲得了公民權,換句話說就是成為社會(Gesellschaft)的一員頗為重要。也就是說,私有者通過轉讓自己的所有物,使私人所有獲得了“普遍本質”,私人所有因此而成為“人的和社會的所有”。這是馬克思為第一個任務所準備的答案。從這一預備性答案來看,馬克思已經決心要突破異化勞動的限製,嚐試將異化邏輯推廣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層麵,這也預示著馬克思將在私有者之間的關係層麵上來解釋異化勞動的第四個規定。
總之,到異化勞動片斷的最後關頭,馬克思終於發現,他需要從人的“自我異化”轉向人的“相互異化”,從對勞動異化的分析轉向對人與人關係異化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