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18 誰是帶薪假和勞動法真正的受益者(轉載)
新的勞動法和《職工帶薪休假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行了。很多人高興,比如專家們,他們說這是製度的一大進步;比如公務員們和國家投資的事業企業單位員工們,他們不僅可以在物價上漲的時候調高工資,而且可以按照以上兩個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法律意義上的休假和長期合同。
但是我們知道,比如華為事件和不斷出現在報端的諸如撕毀合同“脅迫”員工“自願”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報道,已經讓我們聞到了新的勞動法實施前被某些不良資方繃緊的“勞資關係”。所以前些天全國總工會下文製止此類事件。
我是一個私企老板,對於即將實施的新勞動法和職工帶薪休假規定,我不像“華為”們那樣笨拙地把事情公開化,也不會逼迫員工撕毀以前與我簽訂的合同,我自有妙計。為了讓更多的老板弟兄們對付這兩個為員工謀福利的法律法規,我破例向大家介紹一下我的經驗和做法。
我有一個服務性質的公司,在主管部門那裏叫我們為鑒證類服務機構。由於業務關係和我個人的人際交往,很多在這個鑒證類公司不能做的事情,我隻好另外成立一個顧問類公司,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是我。後來由於與文藝界的朋友合作,我又成立了一家藝術類演出公司,這次為了自己低調些,我用公司司機的名字注冊了法定代表人,當然這個演出公司的實際控製人還是我。其實以我個人或以我家屬的名義成立的公司還有好幾家。
新勞動法不是規定員工在一個公司工作10年以上就要簽訂長期合同嗎?那好,我會在三五年或者更短的時間內以業務需要為由抽調骨幹員工與我掌握的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表麵上看他還是我的員工,但是實質上他已經從一個公司換到了另外一個公司,將來打官司也是他輸。當然,為了生計,他是不會在我讓他與我的其他公司簽勞動合同的時候說一個“不”字的。
至於帶薪休假製度,更不用說了。我不讓員工休息,他是不敢告我的,因為那樣的話,我是不會再聘用他的,而且那個世上最牛的女秘書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吧,如果哪個員工敢因為我不讓他休假就把我告了的話,那他以後就別想被其他公司聘用了。你想想,誰願意聘用一個總是法律意識很強、時常擺出法律條文來跟老板作對的人呢。這種人是所有老板的“公敵”,沒有哪個傻老板會聘用他的——除非有個老板想借機炒作自己或自己的公司。
其實,我成立這麽多公司還有另外一個好處,嘿嘿,今天本老板高興,一塊告訴你們吧。這個好處就是我可以逃稅——用現在的時髦詞叫作避稅,具體怎麽操作就由你們自己去想吧。反正我現在給員工發的工資都是稅後的,發給員工的工資條上的扣稅金額也寫得清清楚楚——因為咱們國家實行的是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製度嘛,員工看到了工資條,一般都認為我會按實繳稅了。其實不然,我還有另外一套帳,給稅務和勞動部門看的工資表上,每個員工的工資都不高,甚至老板我自己的工資也才2000元。
所以,在現在房貸政策偏緊的情況下,銀行如果按照納稅金額和繳稅誠信情況考量一個人的貸款能力的話,這裏麵的水分是很大的。比如我的員工拿的工資很高,我給他的工資條上也扣了他很多稅,他也認為自己給國家交了很多稅,是個好公民,但其實是我最終沒有代他繳稅,而是入了自己的小金庫。哈哈,你說誰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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