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

黨組織應當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黨章規定,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

一、申請入黨的基本條件

黨章第一條以及《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條件,即“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這一申請入黨的基本條件的規定,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麵的要素:

申請入黨的基本條件圖示

1.年滿十八歲和中國國籍

年滿十八歲才能申請入黨,這是因為一個人到了十八歲才算是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行使各種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完全行為能力,在思想上、政治上比較成熟,具備比較明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具有比較清晰的政治判斷力,有能力樹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終身誌向。所以黨章規定,年滿十八歲才具有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資格。

在一定的曆史時期,政治組織一般要在一個獨立的民族國家裏從事自己的事業。我們黨所領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走的是中國人民自願選擇的適合中國國情的道路。所以,黨章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的人必須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外籍人士一般不能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2.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

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人,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他們當中的先進分子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把他們吸收到黨內來,對於保持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同時使黨成為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增強黨在全社會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曆史意義。

我們黨強調,要把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自覺為黨的路線和綱領而奮鬥、經過長期考驗、符合黨員條件的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吸收到黨內來,增強黨在全社會的影響力和凝聚力。這體現了我們黨在黨的建設上與時俱進的精神。

吸收其他社會階層中的先進分子入黨,有利於保持黨的先進性。黨員的先進性是黨的先進性的具體體現。不同曆史時期對黨員的先進性有不同要求,黨員

的先進性總是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在新時期,共產黨員的先進性要體現在認真學習和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上,體現在全麵、正確、積極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上,體現在自覺投身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上。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同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有必要也有可能把他們中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自覺為黨的路線和綱領而奮鬥、經過長期考驗、符合黨員條件的先進分子吸收到黨內來。

吸收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入黨,有利於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提高黨的社會影響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吸收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入黨,還有利於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麵的積極性,更好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

3.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

共產黨員必須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中國共產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是由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遵守黨的組織紀律、為實現黨的綱領和主張而奮鬥的工人階級先進分子自願組織的戰鬥同盟。黨的綱領規定了黨的性質、指導思想、最終目標、現階段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黨的自身建設的基本要求等。它是維係全黨組織的統一和團結、統一全黨思想和行動的基本準則。黨的章程是黨的最基本的行為規範,是黨內政治生活和處理黨員個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關係的基本準則。黨的綱領和章程是全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基礎,是黨的生命。如果允許黨員在黨的綱領和章程上各行其是,黨的組織就會瓦解。因此,每個黨員都必須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並以此規範自己的思想行為,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實現黨的任務而奮鬥。

我們黨早期修正的影響力較大的兩版黨章

4.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

共產黨員必須“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參加組織,是指黨員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特定組織中過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和監督。中國共產黨不是簡單數字相加的組織,而是按照黨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由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每一個共產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特定組織,並在其中過組織生活,積極參加黨組織的活動。馬克思、恩格斯在為最早的共產黨組織—共產主義者同盟製定的章程中就明確指出,盟員活動方式和活動內容必須符合同盟規定。共產主義者同盟按照從支部、區部到中央委員會和民主的原則,建立嚴格的組織領導係統。列寧在創建俄國社會民主黨的過程中,就黨章第一條即關於黨員條件(資格)的條文,同馬爾托夫進行了尖銳的鬥爭。馬爾托夫認為,凡承認黨章,並且願意為黨

工作的人,都可以自行列名入黨,黨員不必參加黨的一個組織,隻要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就行了。列寧堅決反對馬爾托夫的主張,認為黨員不僅要承認黨的綱領,在物質上幫助黨,而且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他指出,馬爾托夫的主張模糊了革命家同機會主義的界限,如果允許不參加黨組織的人當黨員,也就取消了任何監督,為各種壞分子敞開了大門,黨也就會變成一個鬆散的聯盟。他強調,作為一個黨員,不能隻是抽象地承認組織的存在,必須具體參加黨的組織,不論是在基層工作的黨員,還是在機關工作的黨員,都必須如此。列寧與馬爾托夫在黨章關於什麽人可以入黨問題上的爭論,雖然隻有黨員是否參加一個組織的區別,實質上卻關係到建設一個什麽樣的黨的問題。隻有按照列寧的原則建黨,才能把黨真正建設成為無產階級的先鋒隊組織。因此,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為黨工作,就成為做一名共產黨員最基本的條件。

5.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

共產黨員必須“執行黨的決議”。黨的決議,是在一定曆史時期為完成黨的總目標、總任務,對黨的某些工作或黨內的某些事務,按照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由黨的一定的組織作出的決定。這裏所說的“黨的決議”,包括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全國代表會議、黨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組織(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和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代表大會、黨員大會、黨的基層委員會)作出的各種決定。黨的決議代表了黨的組織和廣大黨員的集體意誌,黨的組織和全體黨員都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如果對黨的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否則,黨的團結統一就會遭到破壞,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就不可能得到貫徹執行,黨就不會有戰鬥力。所以,不執行黨的決議的人,決不能成為中國共產黨的黨員。

黨員繳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 摘自《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共產黨員必須“按期交納黨費”。黨費是黨的活動經費,黨員按期交納黨費,不僅是從經濟上幫助黨,更是黨員關心黨的組織、關心黨的事業的表現。因此,黨章把“按期交納黨費”作為申請入黨的必要條件之一,作為檢驗黨員是否具有組織觀念的一個標誌。黨員如果不按期交納黨費,應當受到嚴肅的批評教育,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就被認為自行脫黨,由黨的支部大會通過除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