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組織員隊伍建設

組織員製度是我們黨總結黨的建設的曆史經驗,為加強黨員隊伍建設所確定的一項獨具特色的工作製度。組織員隊伍最早建立於1945年。劉少奇在黨的七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提出:“要將發展黨員的工作,委托給一些完全可靠的、在黨的建設上有經驗的、思想與作風都是純正的工作人員去主持……這就是我們黨的組織員。每一個區黨委、地委、縣委以至區委,都應該有這樣一些經過考驗與訓練的組織員,進行經常工作。”

1951年,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作出了在全國縣(市)一級設立組織員的決定。但由於新中國成立初期各項工作任務繁重,這個規定沒能很好地堅持下來。1961年,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決定恢複組織員製度,並確定了專門的編製。“**”中,這一製度再次遭到嚴重破壞。1982年,中央組織部在《發展黨員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重申:“為了保證發展黨員的質量,各地應把組織員製度恢複起來,挑選一批黨性強,適宜做這方麵工作的同誌擔任組織員。”1983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員教育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確規定了要各地恢複組織員製度。

實踐證明,建立組織員製度,對於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提高黨員隊伍的素質,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一支熟悉黨的組織工作業務、具有一定黨務工作經驗的專門隊伍,有利於正確貫徹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有利於抓好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的建設,有利於嚴格堅持黨員標準,防止發展黨員工作中的各種偏差,切實保證新發展黨員的質量。同時,有了這樣一支隊伍,對於了解黨員思想狀況,協助組織部門抓好黨員隊伍的教育和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1.組織員的主要職責

(1)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認真

貫徹執行發展黨員工作的總體要求、原則、基本程序,製定和實施發展黨員工作計劃;指導基層黨組織加強對申請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做好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工作;檢查發展新黨員的質量情況,協同紀檢部門查處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總結推廣發展黨員工作的先進經驗。

(2)抓好黨員管理工作。調查研究黨員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幫助基層黨組織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生活、民主評議黨員等製度;搞好組織關係接轉和黨籍管理等方麵的工作。

(3)協同有關部門,了解和分析黨員的思想狀況,抓好黨員教育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員還負有指導下級黨委組織員工作的責任。

發展黨員是一項嚴肅、具體的工作。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從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培養到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有許多細致的工作要做。因此,除了少量的專職組織員以外,聘任一些兼職組織員很有必要。兼職組織員主要從現職黨務幹部或其他符合條件、熱愛組織員工作、黨性強的黨員幹部中聘任。

2.搞好組織員培訓

為了充分發揮組織員在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作用,縣以上黨委要有計劃地搞好組織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水平。《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縣以上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從一些地方的經驗看,搞好組織員培訓要注意以下幾點:

(1)縣以上黨委和組織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組織員培訓工作作出具體安排,逐步把培訓製度建立健全起來。除了集中培訓外,還可以采用函授等辦法進行分散培訓。

(2)培訓內容主要是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和黨的建設的創新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員隊伍建設特別是黨的組織發展工作方麵的業務知識。通過學習,提高理論政策水平,增強做好組織員工作的業務能力。

(3)緊密聯係實際,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比如,通過典型事例解剖,總結經驗教訓;也可以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形式要靈活多樣,講求實效。

某縣組織員隊伍建設研討會

3.組織員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注意事項

組織員能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對保證黨員質量、提高黨的戰鬥力至關重要。組織員在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能力。要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業務知識,正確理解發展黨員工作的總要求,堅持按照黨章、《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以及《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規定的黨員標準履行入黨手續。

(2)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無論是製定和實施發展黨員工作計劃,還是檢查和幫助基層黨組織嚴把“入口關”,做好具體的發展黨員工作,都要掌握第一手材料,虛心聽取各方麵意見,從實際出發,認真分析研究。切忌隻憑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就對問題輕易下結論。要善於總結經驗教訓,運用典型推動工作。

(3)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嚴於律己,不謀私利。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要堅決抵製和嚴肅查處。要嚴守黨的秘密,不泄露不宜在群眾中公開的事情。要堅持請示、報告製度,重大問題不得擅自處理。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包辦代替,要尊重基層黨委的意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