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表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係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函調或外調。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當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黨組織對發展對象的政治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政審材料是黨支部在調查、考核的基礎上對發展對象作出全麵評價的重要材料,也是黨委審批黨員的主要依據之一。

政治審查的情況,一般在審查報告中寫明即可。但對重大的或較複雜的問題進行審查後,應寫出專項政治審查報告。政審報告的開頭部分需要簡要介紹一下發展對象的自然情況。如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參加工作時間、現任職務等。

政審報告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

(1)本人簡曆。主要介紹本人的經曆,這一部分材料可根據本人的檔案和組織上掌握的情況來寫。

(2)直係親屬及聯係密切的社會關係的姓名、職業、政治麵貌及政治曆史情況。這一部分可通過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求得。

(3)本人政治曆史情況。主要寫明本人的政治曆史表現,尤其是在重大政治活動中的表現以及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對這幾方麵的審查,事實要清楚,證據要充分,結論要準確。

(4)本人現實表現情況。主要寫明政治、思想、工作、學習、作風等方麵的表現。有哪些優點,在改革開放中做出哪些成績,群眾基礎如何;是否樹立共產主義信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根據黨員標準衡量還有哪些差距等。

(5)落款。寫明支部名稱,材料形成時間,加蓋支部章。黨支部無章的,由

支部書記簽名蓋章。

寫政審報告應注意的問題有:

(1)要注意平時材料的積累。正確中肯的評價來源於日常的考察了解。黨組織一定要堅持定期考察製度,並注意積累有關材料,如思想匯報、考察寫實材料或填寫的考察登記表以及組織上定期對其的分析意見等。

(2)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現實表現情況不能隻寫優點、成績,不寫缺點、錯誤,否則會使其產生盲目樂觀情緒,會使黨組織和黨員對其放鬆幫助教育。要通過事例反映其思想覺悟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反映工作業績和取得的成績,少用抽象的概括性語言。

(3)結論要有證據。特別是關於本人、主要親屬的政治曆史和本人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表現,要有外調證實材料。

黨組織在對發展對象進行政審時,應充分認識到,為了保持黨的先鋒隊性質,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更好地擔負起曆史賦予我們黨的艱巨任務,必須十分強調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這是堅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具體措施之一,同時對於防止政治上有問題的人混入黨內是非常必要的。

其中,發展對象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是黨組織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的重要內容。審查發展對象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首先要調查發展對象親身經曆了哪些重大的政治鬥爭,然後要調查清楚發展對象在這些鬥爭中的政治立場、思想傾向、對重大原則問題的態度、認識和言行等。主要看發展對象能否立場堅定、旗幟鮮明地捍衛黨和國家的利益,捍衛人民的利益;能否為了黨和國家、人民的利益,勇於同一切錯誤思潮和傾向進行鬥爭;能否同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否自覺清理思想,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對發展對象進行政審時,經過黨組織同發展對象本人談話,查閱檔案和其他有關材料,找本單位有關人員了解後,仍有某些重要情況不清的,可以向外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函調或派人外調。函調或外調的問題必須是與發展對象能否入黨密切相關的。沒有多大關係的問題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細枝末節,不必進行調查。

區分入黨申請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

入黨申請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是發展黨員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特

定涵義的三個概念。這是對要求入黨的同誌在不同階段成熟程度的稱謂差異。三者的主要區別表現為:

①“入黨申請人”,是指凡符合黨章第一條規定,向黨組織正式提交了書麵申請的人。

②“入黨積極分子”,是指經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並由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由支部大會)研究確定的入黨申請人。

③“發展對象”,是指經過黨組織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在廣泛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認為基本具備黨員條件,可在近期內發展的入黨積極分子。

黨組織對發展對象進行政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函調或外調手續時必須注意:

(1)縣委、中央直轄市和省轄市的區委,或相當於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軍隊團或相當於團級以上的政治部門,均可直接互相發函索取調查證明材料。

(2)地方縣級以下黨組織,軍隊團以下的黨組織,需要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時,不論是函調還是派人調查,均必須通過縣(團)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發函和開具介紹信,並加蓋公章。

(3)調查證明材料一般應用函調方法,要從嚴控製派人外出調查。凡能函調解決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調查,能就近調查解決的,就不要往遠處調查。

(4)發函調查證明材料時,一律使用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軍委總政治部關於調查證明材料的規定中要求的統一格式的函調證明材料信和函調回信。

凡符合中央有關部門關於函調、外調材料的有關規定的,接待單位黨組織應積極配合,主動、及時辦理,不得推脫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審調查中,提供材料必須實事求是。證明材料提供前,應經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查閱。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黨組織應在材料上注明證明人的政治狀況和對證明材料的看法。

調查過程中,證明人提供了新的調查線索,或遇證明人工作已經調動時,接待單位黨組織要負責辦理轉接介紹信手續。

黨組織在受理政審函調或外調時,如遇調查內容與政審目的不符等情況,可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或向調查單位說明情況。

在接受黨組織審查時,每個申請入黨的同誌都要忠誠老實,不能回避和隱瞞問題。要向組織說真話,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親屬中的問題,要積極主動地向黨組織提供情況和線索,積極配合黨組織搞好審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