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珍惜和行使預備黨員的權利

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在行使黨員的其他權利方麵同正式黨員都是一樣的。在預備期間,所有的預備黨員都應積極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認真聽取黨的文件精神的傳達,自覺接受黨的培養和教育,珍惜正確行使黨章規定自己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

預備黨員享有黨章規定的七項權利。這些權利是黨的性質、宗旨和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曆史時期加強黨的建設的需要。它有利於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利於健全黨內民主,保證黨內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於實現黨的正確領導;有利於加強黨內監督,及時有效地同各種錯誤傾向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這七項權利分別是:

一、參加會議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權

黨章規定的第一項權利是:“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參會權、閱讀文件權是黨員知情權的重要內容。知情權是黨員各項政治權利的基礎。黨員隻有充分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實現這些權利的途徑和必要的限製,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做到既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又不違背作為一名黨員應該履行的義務,才能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出現“無權”,又不會“濫權”。黨員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等都是黨員行使知情權的重要方式。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召開有關會議進行決策和部署是黨的領導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黨內各項事務的決策和部署最終又體現在黨內有關的文件當中。因此,黨員的參會權和閱讀文件權是黨員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的重要權利,更進一步說,這是黨員知情權的重要方麵。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必須使黨員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知情是參與的基礎,隻有充分的知情才會有正確的參與,也才會使全黨形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誌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麵。

接受教育和培訓是提高黨員自身素質的重要途徑,是黨員實現有效政治參與和充分行使黨員權利的前提。黨員為了較好地完成黨分配的工作,需要有相應的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黨員增長才幹,除了自己的主觀努力外,離不開黨的培養和訓練。所以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培訓的要求,這是黨的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黨員個人成長的需要。如果黨組織對黨員隻使用不培訓,隻注意要黨員發揮作用,而不關心、不重視對黨員進行培訓,這就會影響到黨員個人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這就會影響到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就不能保持黨組織的先鋒隊性質和黨員的先進性,從長遠來看,最終會影響到黨的事業的發展。因此,通過培訓這種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自身的理論水平、政策水平、業務水平以及科學技術能力等方麵的素養。但是,黨員在運用這項權利時,應服從組織的安排,不能自作主張、自行其是。黨員要自覺地接受黨組織的政治和專業知識培訓,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二、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問題討論權

黨章規定的第二項權利是:“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這項權利,主要是指黨在製定有關政策或作出有關決議決定時,黨員可以在黨組織聽取意見的有關會議上,或者在有關黨報黨刊上開辟的討論欄目中,發表自己的意見。這是發揚黨內民主的一個重要形式。

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是黨製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依據和重要步驟,是尊重黨員民主權利,健全民主集中製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具體體現。黨員享有這項權利,既可以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集思廣益,群策群力,使製定政策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更好地代表群眾利益,又可以加深黨員對黨的政策的理解,提高貫徹執行黨的政策的自覺性。

黨報黨刊是黨的輿論宣傳工具,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隻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黨員的主人翁精神,才能真正表達黨員的個人意誌,才能不斷地發現真理、修正錯誤,黨的理論才能日益完善,黨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這既是每個黨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也是黨組織對黨員的紀律要求。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這是黨的政治紀律。因此,任何重大問題在未作出決定之前,都可以而且應當允許發表不同意見,展開充分討論。對於黨中央已經作出決定的重大理論和政策問題,絕對不允許在

報刊、廣播等公開宣傳媒介中發表同黨中央的決定相反的結論。每個黨員尤其是預備黨員都必須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

三、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

黨章規定的第三項權利是:“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這項權利,對於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黨員的工作責任感有著重要的作用。每一個黨員都是黨的肌體上的一個細胞,細胞有了活力,黨才能有強大的生命力。黨的任務的完成、事業的發展,有賴於黨員積極性的發揮。因此,每個黨員都應以主人翁的姿態,站在時代的前列,把關心黨的事業作為自己應盡的責任,對黨的各項工作積極地提出自己的建議和倡議,並在實踐中努力開拓,勇於創新,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貢獻力量。

賦予黨員建議和倡議權,是我們黨發揚黨內民主,集思廣益的一種有效形式,也是黨員切實實現黨的宗旨的具體行動。黨員享有這項權利,有利於發揚主人翁精神,對各項工作積極思考,出謀獻策,更加有效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也是黨員對黨的事業關心和負責的表現。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黨組織對黨員提出的建議和倡議應認真研究,合理的應予采納並告知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對於改進黨的工作有重要價值的,黨組織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黨章把賦予黨員建議和倡議權規定為黨員的權利,是因為黨的事業不是少數人的事業,而是全體黨員的共同事業。我們黨正在領導全國人民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全麵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這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偉大事業,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又是在複雜多變的國際環境中進行的。因此,它將是一個艱難、複雜而長期的實踐過程。隨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開辟,我們黨已經解決了許多建設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但是還有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探索和解決。這項偉大的事業要取得成功,絕不可能依靠某一個或某幾個人的先知先覺和全知全能,也不可能依靠少數人組成的小團體的卓越才智。因此,隻有全體黨員有一份熱,發一份光,形成集體智慧,這項偉大事業才能取得最後勝利。由此,我們也能看出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是黨的事業發展的內在的必然的要求。

四、黨員有批評、揭發、檢舉和提出處分、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權

黨章規定的第四項權利是:“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黨員的批評、檢舉權包括三個方麵:第一,批評的途徑是必須“在黨的會議上”,行使批評權不能不講場合地點,不能在群眾中散布,也不能在會後和背後亂說。第二,批評和檢舉的原則是必須“有根據地,實事求是,尊重事實,不能捕風捉影、添枝加葉,更不能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第三,批評、檢舉的範圍是“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無論哪一級黨的組織,無論是什麽職務的黨員,黨員都可以有根據地對他們行使批評權、檢舉權。黨章規定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促使黨員都來關心黨,維護黨的利益,及時有效地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言論和行為作鬥爭,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特殊化、違法亂紀等不良傾向及一切敗壞黨的事業的行為作鬥爭,以利於保證黨的純潔性,增強黨的戰鬥力。

黨員有權要求處理違法亂紀的黨員和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也是發揚黨內民主,加強對黨員和幹部監督的有力措施。它既可以鼓勵和保護黨員抵製歪風邪氣,使犯錯誤的同誌得到挽救,使壞人受到應有的處罰,還可以幫助黨組織全麵地了解幹部。

五、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權

黨章規定的第六項權利是:“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允許本人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為其作證和辯護,就是黨員本人以及其他為其作證和辯護的黨員根據事實和黨章、其他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陳述其理由並對黨組織認定的事實定性和處理等予以申辯和提供證言的活動。實行申辯和辯護製度,既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對立統一規律”這一科學世界觀、方法論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中的具體運用和體現,也是總結曆史經驗的結果。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同樣是總結曆史經驗教訓的結果。這為黨組織客觀地了解事實真相,作出正確的處理,提供了製度保障。通過申辯、作證和辯護,黨組織可以全麵聽取、了解有關情況,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麵性

,保障收集證據的真實性,做到“兼聽則明”。同時,黨員也有機會對證據提出質疑並實事求是地申訴自己的理由,使其能夠有效地影響處理結果,從而可以促使和保障黨員充分提出其主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這也是對權力的一種監督和製約,有利於防止有關人員的主觀性、片麵性,避免和減少錯誤。

黨員享有申辯、作證和辯護權,但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作偽證或者包庇他人的,應當受到追究。

六、黨員的聲明保留權

黨章規定的第七項權利是:“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黨的決議和政策是黨的意誌和政治主張的集中體現,也是黨對國家和社會實施領導的重要方式。按照“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規定,每個黨員都應當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這是對黨員政治紀律的基本要求。

為了使黨的決議和政策真實反映廣大黨員的願望和要求,有利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求黨組織在決議和政策作出前,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黨章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在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的前提下,規定黨員有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是發揚黨內民主的具體要求和體現,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也是黨員履行黨內監督方麵責任和權利的重要方麵。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並可以向有關黨組織反映,充分反映了我們黨是一個勇於追求真理、修正錯誤,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高自己的黨,體現了一個執政大黨的開明和民主、成熟與包容。這對於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製,增強黨的生機與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七、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權

黨章規定的第八項權利是:“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這項權利是指黨員被人檢舉揭發或受到迫害或犯了錯誤受到組織的審查或處分等,本人認為與事實不符或處理不妥,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事實和理由,要求解決或處理。

黨員向黨組織提出幫助解決重要問題的請求權,是黨員的一項基本權利。保障這項權利的實現,是有關黨組織的責任。每一位黨員,首先是中國工人階級、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先鋒隊的一個成員,同時,又是一個普通的社會成員。作為先鋒隊成員的黨員,應當時時刻刻牢記自己的政治誓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黨的事業而努力奮鬥。而作為普通社會成員的共產黨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沒有也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麵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絕大多數問題依靠黨員自身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去解決。如果黨員遇到重要問題自身不能解決的,可以向黨組織提出幫助解決的請求,黨組織要及時受理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保障黨員的這項權利,不僅體現了黨的溫暖、黨的各級組織對黨員的關心和愛護,更重要的在於有利於充分調動每個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黨的凝聚力。

黨章規定的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這些權利,是黨內生活民主化、正常化、規範化的體現。每個預備黨員都要熟悉這些權利,珍惜和維護這些權利,在自己的學習、工作崗位以及生活中,在黨內活動中正確行使這些權利。

疑難解析

1.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是黨的紀律處分嗎?

取消預備黨員資格不是黨的紀律處分。預備黨員通過預備期的考察,由支部大會討論、表決並經上級黨委批準,同意其轉為正式黨員,或者決定延長其預備期,繼續進行教育、考察,或者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這是發展黨員過程中的程序。

2.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或觸犯刑律怎麽處理?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黨組織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情節區別對待:情節較重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如果情節較輕,本人檢查認識深刻,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可在其預備期滿時,酌情延長預備期;如果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本人已改正錯誤,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按期轉正。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