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之罪 第一部分 尾聲 兩情若是久長時(2)
尾聲 兩情若是久長時(2)
“也許,愛情與**本不是一回事。我記得唐代大文豪韓愈曾經說過,人的情與性相匹配,可以分為三品。我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最多的是中品,其次是下品,而真正稱得起上品的,恐怕就太少了!人有情,才成為人。但是這情又恰如濃霧籠罩的深淵。世界上有多少人沉陷在情淵中無法自拔啊!”肖雪仿佛在自言自語。
“難道你這樣就不是在情淵中掙紮麽?肖雪,別難為自己了!”洪鈞覺得自己必須轉換一個話題,“對了,肖雄有消息麽?”
洪鈞的問話似乎使肖雪又回到了現實的世界。她回答說:“他托濱北縣公安局給我轉來一封信,說了許多感激的話;還說他要和莫英妹一起回阿裏河去開始新的生活。雖然他在信中稱我為妹妹,可他那信的落款還是包慶福。”
“人生有一種慣性。要改變這種慣性,既需要力量,也需要時間。”
汽車來到首都機場。洪鈞把車停在停車場後,肖雪剛要開門下車,卻被洪鈞一把拉了回來。“你還沒給車錢哪!”
“啥車錢?”
“你總不能白坐我的車吧?”
“坐你的車還要錢?”
“不給錢也成,那你得讓我親一下。”
“你……”
洪鈞在肖雪那潮潤的嘴唇上留下了一個長長的熱吻。
洪鈞和肖雪一起來到二樓的出港口。辦完登機手續之後,他們慢慢地走到安檢口外麵。站在“送客止步”的牌子旁邊,洪鈞看著即將離別的肖雪,真想把她擁抱在自己的懷中。他抑製住情感的衝動,隻是拉著肖雪的手,認真地說道:“我記著你送給我的那兩句詩——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不過,我也想送給你兩句詩——兩情已是久長時,則隻盼朝朝暮暮!”
肖雪感受到那雙眼送出的企盼,也感受到那雙手傳來的熱望。她內心掙紮著低下了頭。過了一會,她抬起頭來,眼睛裏流露出乞求的目光。
洪鈞明白了。他漸漸鬆開緊握的雙手,讓肖雪那雙纖細的手從他掌中滑了出去……
以錯案為視角,
以防範為動機,
以人性為本源,
以法治為皈依。
一
1989年4月5日深夜,黑龍江省伊春市友誼林場發生了一起凶殺案。護林防火員關傳生在林場辦公室北麵通向住宅區的土路邊上被人連刺多刀後死亡。現場勘查發現,被害人大衣後麵正中有刀口一處,屍體相應部位的創口有棱角,偵查人員推測是軍用刺刀所致。屍體其他部位的傷口可能為單刃刀具所致。死亡時間大約為晚上12點左右。經過調查,偵查人員得知被害人大約11點多鍾離開林場辦公室回家的,當時林場剛剛停電。
偵查人員發現家住死者隔壁的石家大兒子石東玉剛從部隊轉業回家9天,而且案發當晚去向不明,便將其列為嫌疑人。
4月6日下午,偵查人員得知石東玉回到家中,遂把他帶走進行查問。石東玉說,5日下午,山裏的一個朋友打到一隻麅子,請他去喝酒。晚上8點多鍾回來後先到未婚妻家談論結婚事宜,然後回家拿了些錢,10點多鍾到鍋爐房喝水、抽煙、聊天;11點多鍾去林區小火車站,坐淩晨2點的火車下山;6日上午在鎮政府辦理各種轉業手續,下午回到林場。
偵查人員立即對石東玉的陳述進行調查核實,確認上述喝酒、談話、喝水等活動都有人能夠證明。根據承包鍋爐房的人證明,石東玉離開鍋爐房的時間在停電之後。偵查人員通過實地察看,得知鍋爐房位於辦公室與住宅區之間的路邊,距離案發現場也不遠。因此,偵查人員認為石東玉應該與被害人在同一個時間段走過同一條道路。另外,偵查人員經過實驗證明從林場步行到該火車站一般隻需要20分鍾的時間。綜上,偵查人員認為石東玉有作案時間。
4月6日晚上,偵查人員對石東玉家進行搜查,提取到一件帶血的軍衣和一把黑塑料把的單刃水果刀。軍衣的前衣襟被撕裂,掉了三個紐扣,但紐扣都在衣兜裏。法醫檢驗後確認,衣服上有O型血和A型血,而死者關傳生的血型為A型。水果刀上沒有檢出血跡,但是刀刃與死者傷口吻合。於是,偵查人員突擊審訊石東玉。開始時,石東玉堅持說自己沒有殺人,並解釋說他衣服上的血跡是4日下午與弟弟打架時沾上的父親和弟弟的血。審訊持續30多個小時之後,石東玉終於承認了殺害關傳生的罪行。
1989年4月18日,伊春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石東玉,後來以殺人罪提起公訴。在法庭上,石東玉推翻了自己的認罪口供,堅持說自己沒有殺人。1991年4月5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殺人罪判處石東玉死刑,立即執行。石東玉以自己沒有殺人為理由提出上訴。5月1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石東玉殺人罪的部分事實情節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並列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疑點,如殺人凶器與屍體創口不完全吻合的問題,衣服上有兩種血型的問題,紐扣為何在衣兜裏的問題等。
1991年9月19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石東玉涉嫌殺人案。雖然公訴方並沒有能夠提供更多的有罪證據,但是法院認為,該案的證據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時間的證言、殺人凶器、刑事技術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等,已經達到了“兩個基本”——案件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上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12月2日,法院判處石東玉死刑,緩期2年執行。石東玉接到判決書後,先在宣判筆錄上寫了“不服,上訴”,但後來又改為“不上訴”。1992年1月7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移送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2月26日,省高院核準。同年8月31日,石東玉被送進北安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