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度
屬性:(下文皆骨度篇古數,然骨之大者則太過,小者則不及,此亦言其則耳。)〔頭部〕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發所覆者,顱至項一尺二寸。(顱,額顱。覆者,言前發際至後項發際也。)發以下至頤長一尺。(頷中為頤,頷,腮也。)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耳上側旁曰角。肩胛上際頸根曰柱骨。)兩顴相去七寸。
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完骨,耳後發際高骨也。)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三寸半。(自後發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頭部折法,以前發際至後發際,折為一尺二寸。如發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比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根據此。
督脈神庭至太陽曲差,曲差至少陽本神,本神至陽明頭維,各開一寸半。自神庭至頭維,共開四寸半。
〔胸腹部〕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缺盆以下至 KT 之中,長九寸。
KT 中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毛際下骨曰橫骨。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法為當。)胸圍四尺五寸。
腰圍四尺二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兩髀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主,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岐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根據此。
〔背部〕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節,長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節,今雲二十一節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尾 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盡也。直寸根據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內闊一寸。凡雲第二行挾脊一寸半,三行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
〔側部〕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柱骨,頸項根骨也。)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小肋也。)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捷骨之下,大股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四肢部〕肩至肘,長一尺七寸。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臂之中節曰肘。)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
(臂掌之交曰腕。)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指之後節曰本節。)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
(踝骨,足掌後兩旁高骨也,俗名孤拐骨,內曰內踝。外曰外踝。)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膝 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 ,腿彎也。跗,足麵也。膝在前, 在後。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手足折量,並用後中指同身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