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舊事重提(2)
“他還在林家港辦事處,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對於這些敏感話題,龔仲當然不敢多說什麽,隻是簡單地回答方老處長道。
“你被他害慘了。要不是他,你現在肯定不是這個樣子,早就上了一個台階了。”方老處長有些同情也有些惋惜地說道。
“這都是一個人的命吧!隻怪我命苦,遇上了這樣的事,是我命中注定有這一劫。”龔仲有些無奈地說道。
對於樹大明等人搞出來的“黑山事件”,嚴格來說與龔仲沒有任何關係。
但為什麽龔仲卻又脫不了關係,被江南局黨組責怪這麽多年,以至於還取消了他這幾年的處級領導幹部競爭上崗資格,至今都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就是後來隨著司法機關的介入,以前一些各種各樣的說法慢慢浮出水平時,以趙一局長為首的江南局黨組,也不願意根據事實真相還龔仲一個清白。
龔仲無辜地絞入這起案件中,就是因為他有二次“接觸”了這起案件。
第一次就是樹大明在實施這起事情前,將當時正氣物業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兼任會計方麗紅,還有機關後勤保障中心辦公室主任龔仲,叫到他的辦公室說道:“現在物業公司賬戶上有幾百元,放在那裏不能產生任何效益。現在有一個機會,就是物業公司在黑山建設銀行開一個賬戶,三個月不動用,除了正常銀行利息外,還可多得三十萬元利息。你們倆人的愛人都是銀行的,你們去了解一下這樣做有沒有風險。”
第二天早晨一上班,龔仲就找到樹大明主任的辦公室,將昨天晚上去自己愛人商量的意見告訴他:“這樣做肯定有風險。樹主任,你想一想,資金存在我們物業公司的銀行賬戶上,與對方有什麽關係?對方憑什麽多給我們三十萬元利息?事情沒有這樣簡單,一定要慎重考慮,我感覺做不得!”
由於龔仲不負責物業公司的財務管理,也不知道樹大明所說的“機會”的具體情況,他隻是以一個旁人的身份,善意提醒樹大明主任。
至於方麗紅是怎麽回答樹大明主任的,龔仲就不知道了。
但後來案情暴露出來後,江南局幹部職工包括龔仲才知道,在龔仲提醒並明確反對這個“機會”的一周內,樹大明就與方建軍、方麗紅三人,背著江南局所有人員,當然也包括龔仲在內,以最快的速度去黑山建行,以物業公司的名義開了一個銀行賬戶,將五百萬元資金從江南市轉到了黑山市物業公司的銀行賬戶上。
這就是龔仲第一次“接觸”“黑山事件”的全部經過。
龔仲以前負責物業公司的財務管理,但在此事發生前一個多月,樹大明主任在機關後勤保障中心科以上幹部會議上,決定龔仲不再負責物業公司的財務管理,物業公司的財務管理由會計方麗紅全麵負責。
因此,從工作職責上來說,物業公司財務與龔仲沒有任何關係,龔仲沒有任何權力幹預物業公司財務管理的權力。而且樹大明要龔仲了解能不能做時,並沒有多說這個好“機會”任何具體情況。
後來案情暴露時,樹大明他們三人就以這次機會為借口,說“黑山事件”是他們四個人一起商量辦的,做之前一起統一了意見。
而且江南局黨組書記趙一局長也以此次事件為依據,把龔仲“當事人”的身份改套上了“知情不報”的帽子。他們一致認為,如果當時樹大明要龔仲了解那個機會有沒有風險時,龔仲向江南局黨組報告了,樹大明他們就沒有辦法搞出“黑山事件”了,正氣物業公司也就不會麵臨損失幾百元的風險了。
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龔仲根本不知道樹大明他們會去實施這個機會,也不知道這個機會的對方是誰,他們是怎麽聯係上的,具體怎麽操作。
樹大明沒有說,龔仲限於身份當然不會問。而且龔仲還是根據自己的見識與理解,提醒了樹大明其中存在的風險,明確提出了自己的反對意見。
如果樹大明問龔仲這個所謂的機會能不能做,就視為是與他一起商量了,那古代“莫須有”的故事真的又要在今天重現了。
至於以趙一局長為首的江南正氣管理局黨組,後來給龔仲套上的“知情不報”的帽子,不但與事實真相不符,與製度規定不符,更與組織原則不符,與實際做法不符。
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在沒有發現問題的情況下,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龔仲總不能捕風捉影,僅憑樹大明的一個說法會就去報告吧?
更何況還是越級報告,還是報告自己領導的事情?
在機關裏做人做事,是要嚴格遵守組織程序的,也有很多習慣性的規則是不能違反的。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如果沒有鐵的事實依據,下級是不能越級反映情況的,也不能過問領導的事的,更不能私下打聽領導的事的,更談不上越級去反映自己領導的情況。
這些都是官場大忌,不僅是組織原則不允許,習慣性的做法更加不允許。如果一個機關工作人員不懂這些,他不僅違反了組織原則規定,也將如過街老鼠處處碰壁寸步難行。
但“官”字裏麵有二個口,正說反說都是在那個寶蓋頭下麵進行的,普通老百姓是沒有任何辦法改變的。
以趙一局長為首的江南正氣管理局黨組,後來在追究龔仲的責任時,是按照這樣的邏輯進行推理的:“一、正氣物業公司被騙了五百萬元是事實;二、這巨大的經濟損失是樹大明等人搞出來的是事實;三、樹大明搞之前問了龔仲能不能搞是事實,也就是說龔仲知道這事也是事實;四、龔仲沒有報告局黨組是事實;五、如果龔仲報告了局黨組,樹大明等人搞不成了也是事實。”
對於這種嚴格的邏輯推理,龔仲除了心理不服外,沒有任何理由拒絕。
後來法院在公開審判樹大明時,當法官質問樹大明為什麽不尊重龔仲的意見,樹大明是這樣回答法官的:“龔仲是說了其中存在風險,也提出了自己的反對意見,但龔仲沒有說存在什麽風險。我以為他說的是三十萬元的利息有風險,擔心對方不會按承諾支付。龔仲根本沒有說那五百萬元存在風險,如果他當時說清楚了,我可能就不會上當了。”
對於樹大明這樣的解釋,當然不能減輕法律對他的追究,法院也不會如他所想將責任推脫到龔仲身上。
龔仲有一次鬱悶時,與財務處**設處長說起此事。
**設處長是這樣理解的:“你是趙一局長派去機關後勤保障中心,專門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的。樹大明主任雖說剝奪了你物業公司財務管理的權力,但你還是機關後勤保障中心的財務負責人。”
“而正氣物業公司是機關後勤保障中心的所屬經濟實體,從職責上來說你還是有管理物業公司財務的權力。更重要的是,這件事樹大明多少告訴你了,你也多少知道一點點,出了事後你當然跑不了,局黨組當然會追究你的相應責任。”
龔仲第二次接觸“黑山事件”,就是那五百萬元按約定到期後,樹大明安排龔仲與方建軍、方麗紅一起去黑山建設銀行,將那資金從黑山市轉回到江南市。
由於龔仲是第一次為此事去黑山建設銀行,也是第一次與對方正式接觸。但大家在介紹認識時,除了黑山建設銀行解放路支史江生副行長的具體身份外,其他人都沒有說具體的工作單位與職務。龔仲也因此認為他們與史江生副行長一樣,都是銀行的工作人員。
經過一番交涉,並電話請示樹大明主任同意,方建軍總經理等人同意了對方滯後幾天還款的請求。
在協調過程中,史江生副行長對龔仲等人保證道:“現在資金由銀行統一控製,資金是安全的。”
後來在公開審判這起案子時,史江生副行長在法庭上也承認當時確實是這樣保證的。
就是因為史江生副行長的身份及保證,加上其他各方麵的原因,龔仲就沒有堅持去銀行營業間查明具體情況,使案件到當年十月份才被龔仲揭露出來。
後來江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黑山建設銀行解放路支行責任區分時,就以“樹大明等人從三月份起就知道資金在不物業公司銀行賬戶上,而到十月份才正式報案,使犯罪分子將資金耗費光了”,作為正氣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實之一。
以趙一局長為首的江南局黨組在追究龔仲的責任時,因此進行了這樣的邏輯推理:“五月份以前不怪你,但五月份你與犯罪分子直接接觸了,卻沒有報告局黨組。如果你當時報告局黨組了,物業公司就不會這樣被動了,經濟損失也就沒有這樣大了。”
這就是龔仲與樹大明等人搞出來的“黑山事件”的全部過程。
第一次是樹大明谘詢龔仲那個“機會”有沒有風險,第二是樹大明安排龔仲去黑山銀行轉錢。
龔仲的這二次接觸是正常的工作,與“黑山事件”案件沒有任何關係,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事情。
但江南局黨組卻做出那樣嚴謹的邏輯推理,先是將龔仲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之一,後來又套上“知情不報”的帽子,並因此剝奪了他參加處級幹部競爭上崗的資格。
而江南局部分不明真相的幹部職工,甚至將龔仲作為犯罪分子之一對待,共同導演了一幕現實版的“竇娥怨”。
(祝各位光棍節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