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章 改革(第二更)
公元179年,光和元年,十二月
薊縣
在並州接過軍政大權的劉泰,直接回轉薊縣收掉了劉虞在幽州的軍政大權,待劉虞離開薊縣回轉洛陽之後,下令荀攸為並州別駕,荀彧為幽州別駕,主掌兩州政權,隨後劉泰將自己的治所搬遷到了薊縣,薊縣屬廣陽郡,東臨漁陽,西接涿郡,北方上穀,南下是渤海,乃四通八達之地,物產豐富,人口眾多,曆來是幽州的軍事政治中心。
收歸了兩州軍政大權的劉泰,正式在漢末嶄露頭角,麾下百姓過千萬,帶甲之士不下五十萬,超過了曹操袁紹等人太多太多,何況是名號都還無人知曉的劉備?
諸事完畢後,劉泰一刻都沒有歇息,與黃忠交談一番後,將高順以副手的身份歸到了黃忠麾下,因高順在軍中沒有什麽威望,劉泰也沒有那麽快的提升他為兵部尚書,而是認命其為三軍總教頭,掌管二州五十二萬兵馬的訓練之事。
雖然劉泰麾下有五十二萬帶甲之士,但卻多是老幼摻雜,很多部隊更是連起碼的兵器甲胃都沒有,大怒的劉泰直接下令大規模整軍,將所有四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軍士全部剔出軍隊,得精兵三十九萬五千人,命名為正規軍。而那些被踢出軍隊的老幼,劉泰也並不是無視其生死,將其命名為屯田軍,負責為官府開墾荒地,若戰時,防務士卒不足,可臨時回歸軍隊,過後再為其補償。
正規軍編製為以十人為一班,任命班長一名、副班長兩名,五十人為一排,任命排長一名,副排長兩名,一百五十人為一連,任命連長一名,副連長兩名,四百五十人為一營,任命營長一名、副營長兩名,一千五百人為一團,任命團長一名、副團長兩名,一萬人為一師,任命師長一命,副師長兩名,三萬人為一軍,任命軍長一名,副軍長兩名,三十九萬大軍共分十三軍,餘五千人為錦衣衛,錦衣衛算是劉泰的親兵,十三軍隊中,每年表現最佳的十位士卒可以編入錦衣衛,而每位錦衣衛的待遇等同營長。
軍事改革之中,為使士卒奮勇殺敵,劉泰又頒布了諸多新政,最大化的為士卒謀得利益,比如每一戶人家中,有一人為軍中士卒者,賦稅減三成,每口多得十畝良田,不過這十畝良田是官府借租的,雖然不要交租費,但士卒退役後,良田要奉還官府,當然若士卒在戰場上英勇犧牲,則無條件送於烈士的家庭,恩,照樣不得買賣,家庭成員絕後或死絕,土地照樣收歸官府所有。
第二條,為士卒分發糧餉,每人每月可得一石糧,一百文錢,一年下來就有一千兩百斤糧食(一石等於一百二十斤),一千兩百文錢,再加上田地裏的出產,足夠三口之家一年之用還有多餘許多了。
第三條,士卒若在戰場上犧牲,可得官府一次性五十兩銀子(相當於五萬錢)、一頭牛,一百石糧的補助,名字刻入本地英雄碑之中(每個鄉級都要建立英雄堂,英雄堂立豎立一塊英雄碑,若士卒是村裏人,名字刻到所屬鄉的英雄碑之上。)
第四條,年滿十八歲必須要到當地官府報名,接受兵役,滿兩年者,可申請是否退役,退役者收回所發的良田,有十兩銀子的遣散費。
軍事改革大致的就是這些條,接下來就是民生教育方麵,劉泰下令頒布生育措施,鼓勵治下百姓多加生育,補充二州人口,自新政頒布起,凡生下兩個子嗣者,可得到官府每月一石糧食,錢五十的補助,期限為五年,凡生下至四個子嗣者,可得到官府每月二石糧食,錢一百的補助,期限六年。
若生下五個或五個以上子嗣者,可得到模範母親的稱號,一次性得官府補助五十石糧食,五千文錢,一頭耕牛,一頭家豬,以後每月官府都會補助糧食五石,錢五百的補助,期限十年。
教育方麵,劉泰模仿後世的九年製義務教育,每個鄉級治所,必須要開一所小學學堂,凡滿六歲者,都要進入小學學堂學滿六年後,進入縣級初中學堂學滿三年,其後成績出色的學生,由縣府舉薦入郡府大學,每個郡府必須要設一個能容納三千人的大學學府,郡太守擔任學府的副校長,校長隻是個名譽,所有郡府大學的校長都是劉泰,劉泰可不想出現個後世的黃埔學院。
郡府大學成績出逸者,學滿三年,可酌情由郡府太守舉薦到薊縣北疆大學,凡每一個學生在北疆畢業後,下放地方任官,得到出色政績者,舉薦的郡太守可得官府的嘉獎和一部分金銀獎勵,視被舉薦者擔任官員後的政績為準。
流民政策(臨時應用),凡外地州郡流民欲進入二州長期居住者,登記造冊後,官府為其選鄉選縣入籍,不得官府允許,不可輕易搬遷,否則將會受到朝廷的逮捕,而流民入住後,從事生產,初期無糧果腹的,朝廷都會補助一年的糧食,為其渡過難關,得官府糧食補助的流民,不可私自買賣補助糧,若發現者,照樣處以重罰,輕者罰錢,重則入獄。
而流民的耕地比原住民每戶每口少十畝,也就是每口可得四十畝地,不得私自買賣,不得出租(本地人可以出租的),私自荒廢田地不事耕種者,收回所需田地,取消官府所有補助。
接濟流民的政策,隻在法令頒布起,十年內有效,十年後,流民歸為本地民,外若無大災,再有流民進入兩州,隻有錢糧補助,沒有田地分發(考慮土地有限)。
罪民新政,法令頒布,凡殺頭以下罪犯,每縣舉薦三名有名望的族老與縣丞同時審理,由投票決斷所犯罪行的審判,族老出三名,有三票權,官府有兩票權,若官府徇私舞弊,三位族老可上告上一級官府,若事情屬實,縣丞即刻交出官印,逮捕歸案,由上一級官員審理,若上一級官員徇私舞弊,同上,繼續由族老出麵上告上一級,直到告到劉泰為止,族老每三年換屆,同一位族老,不可上任兩次,必須換人。
而犯死罪的罪民,被判後,官府押解送往薊縣交由三堂(刑堂,法堂,民堂)再審,重審之後若無差錯,方可服刑,而三堂意見不同的,可以交由刑部侍郎審理,刑部侍郎意見不同上交刑部尚書,刑部尚書無法決斷,交由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