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讓我們從個體與社會關係的角度對本章作一個小結。
(1)個體從個別上升為普遍,或者說人從個體性向社會性的過渡,是必須借助於一個異化結構來完成的,換句話說,個體的社會化與個體的異化具有同步性。首先,個體是以將自己變成物象的方式來獲得社會性的。其次,對個體而言,將自己變成物象,意味著將自己的本質轉移到外物之中,這必然伴隨著異化的危險,即不僅自己會消失在非人的物象世界之中,甚至連自己的主體地位都要被物象所取代。但是,個體絕不能因此而拒絕異化。因為如果拒絕異化,就等於自絕於走向普遍之路。最後,盡管個體以異化為代價所獲得的普遍性還隻是形式的,甚至是相互欺騙的結果,但是如果你以道德敗壞為名,像唐吉訶德那樣拒絕這一相互欺騙的遊戲,那麽你就等於自絕於人民,最終會被曆史所拋棄。正是出於這一理由,黑格爾比任何人都鼓勵人們去異化,這在與他同時代的思想家中極為罕見。
(2)盡管異化的結果可以獲得社會性,但對於過慣了共同體生活的個體而言,這一代價還是顯得有些大,因此要讓個體下決心去異化,還需打消他們的顧慮。而黑格爾“物象本身”邏輯的最大優點,就是在讓個體在從個別上升為普遍的過程中無須做出自我犧牲。即,一方麵,他引入了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的模型,肯定了私人利益的合理性,從而避免了那種為了整體而犧牲個體的“人倫的悲劇”——盡管在1804年以前的《人倫的體係》和《耶拿體係草稿Ⅰ》中,他也曾試圖以個體的死來解決個體與整體之間的矛盾,為此他還曾被視為整體主義甚至是法西斯主義的代言人——的選擇;另一方麵,他接受了國民經濟學家的預設,拒絕了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的那一危言聳聽的“自然狀態”的假定,使“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轉變為市民之間的“相互依賴和相互補充”,從而為個體以最小的代價進入“社會狀態”提供了理論依據。在前麵,我們曾說,要讓個體做出自我犧牲,就必須拿出一個完美的個體與整體的統一方案來,到這裏黑格爾已經做到了。在完成這一論證的這個時刻,我想黑格爾肯定有話要說:個體呀,拿出你的勇氣來,還不趕快異化於社會之中!
(3)從“物象本身”中推出了人的社會性,如果對照馬克思的理論,就類似於從外部的經濟關係出發來說明人的本質、社會的本質,熟悉馬克思的讀者都知道,這是曆史唯物主義的最重要的命題。事實上,在創立唯物史觀的《巴黎手稿》時期,盡管在價值取向上,馬克思與黑格爾有所不同,但在理論框架上,則表現出與黑格爾的相似性。譬如,“目的與結果的分離”,“將自己變成物象”,如果換成《巴黎手稿》中的語言,就是“異化勞動”以及“交往異化”;“形式普遍性”和“精神動物的王國”,如果換成《巴黎手稿》中的語言,就是“虛偽製度”[79]、“一幅描繪他的現實的共同體(wirkliches Gemeinwesen)、他的真正的類生活的諷刺畫”[80]。如果我們可以用異化和物象化來概括《巴黎手稿》的本質內容的話,那麽可以毫不誇張地說,黑格爾“物象本身”的邏輯中明顯包含了後來馬克思所展開的思路,二者是一脈相承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黑格爾是馬克思的先行者。
[1] 馬克思在《1861—1863年經濟學手稿》中談及分工時,曾提及曼德維爾,他認為斯密關於分工的論述有相當一部分是從“曼德維爾的《蜜蜂的寓言》中借用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8—339頁)。此外,他還直接引用了《蜜蜂的寓言》,認為曼德維爾發現了“惡德”對近代社會的積極意義:“曼德維爾在他的《蜜蜂的寓言》(1705年版)中,已經證明任何一種職業都具有生產性等等,在他的書中,已經可以看到這全部議論的一般傾向:‘我們在這個世界上稱之為惡的東西,不論道德上的惡,還是身體上的惡,都是使我們成為社會生物的偉大原則,是毫無例外的一切職業和事業的牢固基礎、生命力和支柱;我們應當在這裏尋找一切藝術和科學的真正源泉;一旦不再有惡,社會即使不完全毀滅,也一定要衰落。’當然,隻有曼德維爾才比為資產階級社會辯護的庸人勇敢得多、誠實得多。”(《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頁)還有,在《資本論》第1卷論及“分工和工場手工業”的第12章時,有這樣的注釋:“……同一章(斯密《國富論》第1篇第1章)有一段著名的話,開頭是:‘請看一看文明昌盛的國家最普通的手工業者或短工獲得的財產……’隨後談到,無數的多種多樣的行業是怎樣聯合起來滿足一個普通工人的需要。這段話,幾乎逐字逐句抄自貝·曼德維爾《蜜蜂的寓言,或個人劣行,公共利益》的注釋(1705年第1版沒有注釋,1714年版附有注釋)。”(Marx,Das Kapital I,S.375。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1頁)由此可見,馬克思不僅熟讀曼德維爾,而且還深知曼德維爾對斯密的影響。
[2] 黑格爾與霍布斯等自然法思想家對國家起源的解釋是不同的。黑格爾說:“如果把國家同市民社會混淆起來,而把它的使命規定為保證和保護所有權和個人自由,那麽單個人本身的利益就成為這些人結合的最後目的。由此產生的結果是,成為國家成員是任意的事。”(Hegel,GPR.,S.399。《法哲學原理》,第258節)也就是說,黑格爾反對像自然法思想家那樣,將國家解釋成為保護私人所有而簽訂的社會契約的結果,而是認為“國家的最終目的在於統合個人本身”,是在更高層次上對古代的有機的共同體的複歸。
[3] [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52頁。
[4] 唐正東在《從斯密到馬克思》(鳳凰出版傳媒集團2009年版)“第一章 古典曆史主義的經濟哲學方法”的第二節和第三節中對斯密的分析是正確的。他認為斯密與霍布斯等人不同,斯密把近代社會中的人理解為一個有缺陷的、經驗性存在:“像人這樣如此軟弱和不完美的生靈”,這種人是自私的,缺少共同體精神。他的這一指出是重要的。
[5] 在這個意義上,黑格爾的辯證法(辯證邏輯)完全是近代的產物,他所對應的是人類社會領域,按照黑格爾哲學體係的劃分,應該從屬於“精神哲學”領域。當然,黑格爾之所以能創立辯證法,可能也得益於他所生活的那個時代。當時資本主義在西歐已經確立,作為其理論反映的國民經濟學也已經成熟,較之於康德和費希特而言,他可以從現實中以及理論上吸收人類曆史發展的最新成果。
[6] 對這一問題最早的係統研究當屬盧卡奇的《青年黑格爾》(Georg Luk?cs,Der Junge Hegel und die Probleme der kapitalistischen Gesellschaft,Aufbau—Verlag Berlin,1954)一書。“論辯證法和經濟學的關係”(über die Beziehung von Dialektik und ?konomie)曾經是該書首次出版時(1948年)的副標題,但遺憾的是,我國僅僅出版過一個由王玖興翻譯的該書的節譯本,由於這個節譯本隻相當於原書的五分之一,從中根本無法窺視《青年黑格爾》的全貌。這種狀況不僅阻礙了我國的黑格爾研究,也阻礙了我國的馬克思研究。
[7] G.W.F.Hegel,Enzyklop?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1830,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69,S.88。[德]黑格爾:《小邏輯》,賀麟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55頁。
[8] Hegel,PG.,S.24。《精神現象學》(上),第11頁。
[9] Hegel,GPR.,S.87。《法哲學原理》,第33節。
[10] Hegel,PG.,SS.31-33。《精神現象學》(上),第17—19頁。
[11]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Jenaer Systementwürfe Ⅲ,In:Gesammelte Werke,Bd.8,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76,S.258.
[12] 原文是這樣的:“隻有這樣真正的自由才實現;因為,既然自由在於我和他人的同一性,所以我隻有在他人也是自由的並被我承認是自由的時候,才是真正自由的。這種一個人在他人中的自由(Diese Freiheit des einen im anderen)以內在的方式把人們聯合起來了;與此相反,需要和必要隻是外在地把他們聚集在一起。因此,人們必定願意相互在對方中重新找到自己。但是這種事隻要囿於其直接性,即其自然性就不可能發生;因為自然性正是那種把它們互相排斥開和阻礙他們互為自由的東西。”(G.W.F.Hegel,Enzyklop?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1830),Dritter Teil,Die Philosophie des Geistes,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10,Suhrkamp,1970,S.220。[德]黑格爾:《精神哲學》,楊祖陶譯,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228頁)
[13] G.W.F.Hegel,Enzyklop?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1830),Dritter Teil,Die Philosophie des Geistes,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10,Suhrkamp,1970,S.214。[德]黑格爾:《精神哲學》,楊祖陶譯,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222頁。
[14] Hegel,PG.,S.143。《精神現象學》 (上),第120頁。
[15] Hegel,PG.,S.144。《精神現象學》 (上),第121頁。
[16] Hegel,PG.,S.148f。《精神現象學》(上),第126頁。
[17] [法]依波利特:《馬克思與黑格爾研究》,杜小真譯,見張世英主編:《新黑格爾主義論著選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478頁。
[18] Hegel,Die Philosophie des Geistes,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10,S.224f。[德]黑格爾:《精神哲學》,楊祖陶譯,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頁。
[19] [法]依波利特:《馬克思與黑格爾研究》,杜小真譯,見張世英主編:《新黑格爾主義論著選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424頁。
[20] 很多研究黑格爾社會哲學的西方學者,譬如科耶夫等人高估了《自我意識章》的意義。其實,就本章的主題而言,《理性章》的理論水平明顯高於《自我意識章》。在這一意義上,科耶夫等人對《理性章》中的成果估計不足。
[21] Hegel,PG.,S.278。《精神現象學》(上),第247頁。
[22] Hegel,PG.,S.277。《精神現象學》(上),第247頁。
[23] Vgl.,Hegel,PG.,S.283f。參見《精神現象學》(上),第252頁以後。
[24] Georg Luk?cs,a.a.O.,S.593.
[25] [日]平子友長:《異化論和物象化論》,見《馬克思逝世100年——〈資本論〉的現代意義》,青木書店1984年版,第177頁。
[26] [日]片山善博:《自己的水脈——黑格爾〈精神現象學〉的方法和經驗》,創風社2002年版,第111、116頁。
[27] [德]黑格爾:《精神現象學》,長穀川宏譯,作品社1998年版,第266頁。
[28] 據日本學者山口誠一統計,在《精神現象學》中,“物象”出現過154次,其中包含了67次“物象本身”([日]山口誠一:《黑格爾哲學的根源》,法政大學出版局1989年版)。
[29] Hegel,PG.,S.304。《精神現象學》(上),第272頁。
[30] 亦可譯為“工作”,賀王的中譯本有時譯為“完成了的事業或作品”,參見《精神現象學》(上),第266、168頁。
[31] Hegel,PG.,S.304。《精神現象學》(上),第272—273頁。
[32] Hegel,PG.,S.300。《精神現象學》(上),第268頁。
[33] 黑格爾講:“它(意識)於是將一個作品與另外的作品進行比較並從而認識到諸個體性自身是不同的個體性;比如,它能理解到在其作品中涉及的範圍比較廣大的個體是比較堅強的意誌力,或比較豐富的本性,即是說,這種本性,其原始規定性所受的局限較小,而相反,它理解到另外一個個體是一個比較軟弱比較貧乏的本性等等。”(Hegel,PG.,S.298。《精神現象學》(上),第266頁)
[34] Hegel,PG.,S.298。《精神現象學》(上),第266頁。
[35] Hegel,PG.,S.301。《精神現象學》(上),第269頁。
[36] Hegel,PG.,S.360。《精神現象學》(下),第38頁。
[37] Hegel,PG.,S.317。《精神現象學》(上),第285頁。
[38] Hegel,PG.,S.305。《精神現象學》(上),第273頁。
[39] Hegel,PG.,S.310。《精神現象學》(上),第278—279頁。
[40] Hegel,PG.,S.310。《精神現象學》(上),第278頁。
[41] Hegel,PG.,S.265。《精神現象學》(上),第234頁。有趣的是,這段話是在“物象本身與個體性”之前的“二 理性的自我意識通過其自身的活動而實現”中說的,但從內容上看,似更應該放在“三”的“Ⅱ.物象本身與個體性”一節之後。順便說一句,我以為“二 理性的自我意識通過其自身的活動而實現”應該放在“三 自在自為地實在的個體性”之後,黑格爾之所以沒有這樣安排章節,也許是為了更好地銜接《自我意識章》的主題,因為“二 理性的自我意識通過其自身的活動而實現”涉及更多的是“個體的自我意識”如何過渡到“普遍的自我意識”的內容,這與《自我意識章》中的兩個自我意識“承認”的辯證運動是一脈相承的。
[42] Hegel,PG.,S.274。《精神現象學》(上),第243頁。
[43] Hegel,PG.,S.272。《精神現象學》(上),第241頁。
[44] 在“二 理性的自我意識通過其自身的活動而實現”的“(c)德行與世界進程”一節,黑格爾含沙射影地攻擊了康德倫理學:“像這樣一些理想和目的,歸根結底,隻是一些空話,它們使心地高尚,使理性空疏,它們努力建設,但是毫無建樹;這些誇誇其談,隻說出了這樣一個內容:那自以為其行為符合於這樣高貴目的的、沉溺於使用這樣優美詞句的個體,是把它自己當成了一個優秀的本質;——這是一種吹噓,這使自己和別人都為之衝昏頭腦,而衝昏頭腦總是出於一種空的傲慢自負。”(Hegel,PG.,S.289f。《精神現象學》(上),第258頁)
[45] 黑格爾曾說:“整個的個體行動,跟一般的現實之間的關係,也是偶然的;一個決定壞了的目的和選擇壞了的手段,固然可以招致不幸,也同樣可以遇到幸運。”(Hegel,PG.,S.302。《精神現象學》(上),第270頁)
[46] Hegel,PG.,S.279。《精神現象學》(上),第247頁。
[47] Marx,Das Kapital I,S.87。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頁。引文有改動。
[48] Hegel,PG.,S.266。《精神現象學》(上),第235頁。賀麟和王玖興先生的中譯本將它翻譯成“向著事物的轉化”。
[49] [日]平子友長:《異化論和物象化論》,見《馬克思逝世100年——〈資本論〉的現代意義》,青木書店1984年版,第179頁。
[50] Hegel,PG.,S.304。《精神現象學》(上),第272頁。
[51] Hegel,PG.,S.305。《精神現象學》(上),第272—273頁。
[52] Hegel,PG.,S.310。《精神現象學》(上),第278頁。
[53] 黑格爾的確對照“物象本身”談到過“人倫實體”主賓轉變問題:“人倫實體就下降而成為無主的賓詞,這個無主的賓詞的活的主詞,乃是尚待通過自身以充實其普遍性並必須有其自身來完成其使命的那些個體。”(Hegel,PG.,S.268。《精神現象學》(上),第237頁)也就是說,在作為“人倫實體”異化物的“物象本身”階段,個體是主詞;但在“人倫實體”中,個體是賓詞。
[54] Hegel,PG.,S.305。《精神現象學》(上),第273頁。
[55] Hegel,PG.,S.308。《精神現象學》(上),第276頁。
[56] Hegel,PG.,S.308f。《精神現象學》(上),第276—277頁。
[57] Hegel,PG.,S.309f。《精神現象學》(上),第278頁。
[58] Hegel,PG.,S.309。《精神現象學》(上),第277頁。
[59] Hegel,PG.,S.294。《精神現象學》(上),第262頁。
[60] Hegel,GPR.,S.346。《法哲學原理》,第188節。
[61] Hegel,GPR.,S.306。《法哲學原理》,第157節。
[62] Hegel,GPR.,S.87。《法哲學原理》,第33節。
[63] Hegel,PG.,S.309。《精神現象學》(上),第277頁。
[64] Hegel,PG.,S.265f。《精神現象學》(上),第234頁。
[65] Hegel,PG.,S.329。《精神現象學》(下),第6頁。
[66] Hegel,PG.,S.342。《精神現象學》(下),第20頁。
[67] Hegel,PG.,S.358。《精神現象學》(下),第36頁。
[68] Hegel,PG.,S.360。《精神現象學》(下),第38頁。
[69] Hegel,PG.,S.365。《精神現象學》(下),第44頁。
[70] Hegel,PG.,S.390。《精神現象學》(下),第70頁。
[71] Hegel,PG.,S.465。《精神現象學》(下),第148頁。
[72] 《精神現象學》(下),第148頁注①。
[73] Hegel,PG.,S.465。《精神現象學》(下),第147頁。
[74] Hegel,PG.,S.471。《精神現象學》(下),第154頁。
[75] Hegel,PG.,S.475。《精神現象學》(下),第158頁。
[76] Hegel,PG.,S.471。《精神現象學》(下),第153—154頁。
[77] Hegel,PG.,S.325。《精神現象學》(下),第2頁。
[78] Hegel,PG.,S.145。《精神現象學》(上),第122頁。
[79] Marx,MEGA Ⅳ-2,S.451。馬克思:《穆勒評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單行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頁。
[80] Marx,MEGA Ⅳ-2,S.452。馬克思:《穆勒評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單行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頁。引文有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