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個異化規定是“人同人相異化”,它也是四個異化勞動規定中最為蹊蹺的一個。

先看馬克思所作的規定:“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類本質相異化的直接結果就是人同人相異化(die Entfremdung des Menschen von dem Menschen)。當人同自身相對立的時候,他也同他人相對立。凡是適用於人對自己的勞動、對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對自身的關係的東西,也都適用於人對他人、對他人的勞動和勞動對象的關係。”[55]

這幾乎是馬克思有關第四個異化勞動規定的所有論述。同前三個規定相比,第四規定不僅內容少得可憐,而且從形式上看,它仿佛隻是來自前三個規定,特別是對第三規定的一種類推:既然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生命活動、類本質都異化了,那麽人與人之間自然也就異化了。而且,從馬克思的“人的類本質同人相異化這一命題,說的是一個人同他人相異化,以及他們中的每個人都同人的本質相異化”[56]這一表述來看,第四規定仿佛就是第三規定的一部分。正是因為如此,有些學者根本就不承認它是一種獨立的異化規定。譬如,梅本克己就提出可以把第三和第四規定合二為一,將馬克思的異化勞動規定視為是三重異化[57];廣鬆涉也認為馬克思是在第三規定的框架內來處理第四規定的,因此可以將馬克思的異化勞動視為“人與對象”、“人與自己”、“人與類(其中的實質是人與人)”這樣的三重規定。[58]我不同意將第四規定與第三規定合二為一的做法,認為第四規定仍然是一個獨立的異化規定。因為,按照我們前麵的分析,第三規定中的“類本質”根本就不包含共同體或者社會關係的含義,而隻是人的自由自覺的本性,而第四規定指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兩者不可劃歸到同一個範疇當中。

但是,一旦將它看成是一種獨立的異化規定,它也麵臨著諸多理論困難。譬如,“當人同他自身相對立的時候,他也同他人相對立”,這是怎麽樣推出來的?還有,“凡是適用於人對自己的勞動、對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對自身的關係的東西,也都適用於人對他人、對他人的勞動和勞動對象的關係”,這是怎麽回事?對這些問題,馬克思沒有給予任何說明。

沒有說明,要理解其含義,就隻能靠我們自己去推斷。在上述馬克思本人有關第四規定的說明中,“當人同他自身相對立時,他也同他人相對立”仿佛是這一規定的核心內容。如果從這句話來推斷,“人同人相異化”就應該是指兩個人之間的對立或者對抗。問題是這裏兩個相互對立的“人”究竟指誰,以及他們之間為什麽會存在著對抗。在前麵的三個異化規定中,“人”毫無疑問是一個從事勞動的“勞動者”,在很多場合,特指資本家工廠裏的“雇傭工人”。那麽,兩個相互異化的人是不是就是指“雇傭工人”和“雇傭工人”呢?不像,首先,從此處的文本來看,馬克思根本就沒有給出這種暗示;其次,從道理上說,“雇傭工人”和“雇傭工人”的相互異化是說不通的。因為[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部分的主題是為了揭示“資本是積累起來的他人的勞動”,所以要引出的結論應該是“他人”占有了工人的勞動,在這個意義上,將“人同人相異化”解釋成“雇傭工人”之間的異化是沒有意義的。

這樣一來,對“人同人相異化”最合理的解釋似乎就剩下了“雇傭工人”同“資本家”相異化。而且,接下來馬克思的論述似乎也印證了這一點。即在完成了關於異化勞動的四個規定以後,馬克思另起一頁,從ⅩⅩⅤ頁起開始對整個異化勞動概念進行總結。他從對“如果我自己的活動不屬於我,而是一種異己的活動、一種被迫的活動,那麽它到底屬於誰呢”這一問題開始追問,考察了一些可能成為所有者的主體,譬如“神”或者“自然界”。由於“隻有人自身才能成為統治人的異己力量”,“神”或者“自然界”都沒有成為他人勞動所有者的可能性,那就隻有是“人”;而這個人不可能是勞動者本人,隻能是“勞動者之外的他人”;這個“他人”就是資本家。馬克思說道:“總之,通過異化的、外化的勞動,工人生產出一個同勞動疏遠的、站在勞動之外的人對這個勞動的關係。工人對勞動的關係,生產出資本家——或者不管人們給勞動的主宰起個什麽別的名字——對這個勞動的關係。”[59]既然馬克思的結論如此,那麽,將第四規定的“人同他人相異化”解釋成“雇傭工人”和“資本家”相異化也就比較自然。事實上,很多《手稿》的研究者,譬如,歐洲的盧森貝和科爾紐,日本的梅本克己、杉原四郎,以及我國的張一兵都是如此。這成了對第四個異化規定的共識。

但是,如果仔細分析,我們卻不得不說,這種解釋很勉強。首先,“人同人相異化”給人的感覺是指兩個人之間的雙向異化,即“雇傭工人”將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勞動異化給“資本家”,反過來“資本家”也將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勞動異化給“雇傭工人”。但這種“資本家”將自己異化給“雇傭工人”的說法顯然違背馬克思異化勞動理論的本質。因為按照馬克思在本節開頭的設定,是資本家單方麵地剝奪了雇傭工人的勞動果實,資本家不勞而獲,隻有如此,“資本是積累起來的他人的勞動”的命題才能夠成立。這種“雇傭工人”和“資本家”相互異化的解釋是不成立的。[60]

其次,由於資本家不能異化,那麽對“人同人相異化”就不能從相互異化的角度予以理解,而隻能從兩個不對等的主體之間單向異化的角度,即雇傭工人將自己異化給資本家來理解。但是,如果說雇傭工人將自己異化給了資本家,從內容上說不就是指工人將勞動產品和勞動活動異化給了資本家嗎?而這難道不是異化勞動的第一規定和第二規定的固有內容嗎?如果第四規定與第一和第二規定內容完全相同,馬克思還有必要單獨給出一個第四規定嗎?從馬克思的論述來看,異化勞動的四個規定是一種遞進關係,第四規定不應該是對第一和第二規定的簡單重複。況且,從上述分析來看,雇傭工人和資本家的關係是馬克思在討論完整的異化勞動規定之後要引出的結論,如果將第四規定“人同人相異化”解釋成“雇傭工人和資本家相異化”,就等於使第四規定與整個異化勞動規定的結論相重合,這在邏輯上也是說不通的。

那麽,究竟應該如何理解第四規定呢?2007年,我曾撰文提出過一個大膽推測,即馬克思這裏所說的“人同人相異化”不應該是雇傭工人和資本家這樣的不對等的主體之間的異化,而是市民社會中兩個生產者之間,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兩個私有者之間的異化。因為,隻有私有者既可以將自己又可以將他人當作手段,在將自己異化的同時,又將別人與自己相異化;更重要的,它還可以滿足第四規定中相互異化的要求,即甲可以將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勞動異化(轉讓)給乙,乙亦可以將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勞動異化(轉讓)給甲,兩者是對等的相互異化關係。這種相互異化的場景,作為一個事實,在《巴黎手稿》中出現於《穆勒評注》。我們試舉其中的一例:

“(1)我們每個人實際上把自己變成了另一個人心目中的東西;你為攫取我的物品實際上把自己變成了手段、工具、你自己的物品的生產者。(2)你自己的物品對你來說僅僅是我的物品的感性的外殼,潛在的形式,因為你的生產意味著並表明想謀取我的物品的意圖。這樣,你為了你自己而在事實上成了你的物品的手段、工具,你的願望則是你的物品的奴隸,你像奴隸一樣從事勞動,目的是為了你所願望的對象永遠不再給你恩賜。”[61]這段話清楚地表明,在私人所有條件下人們互相將對方手段化和工具化,即人與人相異化。[62]

在後麵,我們還會詳細地討論,在《穆勒評注》中,他通過交往異化概念分析了人與人之間異化的本質,並揭示了這種異化與私人所有的關係。故我提出“馬克思是在《穆勒評注》中完成對第四個異化規定的解釋的。盡管馬克思本人在《穆勒評注》中對此沒有明確的指認,但是交往異化的內容完全勝任對《第一手稿》第四個異化規定的解釋任務”[63]。可能也正是因為要在《穆勒評注》中解決這一問題,馬克思才在《第一手稿》中匆忙地結束了第四個異化規定。

當然,這也可能是受當時馬克思所依賴的費爾巴哈異化框架所致。前麵說過,費爾巴哈的異化是一個孤立人的自我異化邏輯,是一種最單純的主客體關係。從這一點出發,固然可以很好地說明工人的勞動產品、勞動本身以及“類本質”這前三個異化勞動規定,但是卻很難說明“人與人相異化”這第四規定。因為,在這種孤立人的自我異化結構中,根本就不可能出現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他者。可能也正是因為如此,馬克思沒能展開“人與人相異化”的內容。[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