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四八章 萬民書之裁

地震已經過了兩日。

由國尉領銜的“災害控製三人小組”已經開始了對地震所造成的影響進行控製。

首先安定下來的自然是京畿地區。

有陳康,以及各級領導的重要關切,再加上關中本就受災程度不高,在政府及時有效的賑災措施下,災情很快得到了控製。

當然,按照一貫的無功不賞原則,大昭的賑災同樣是以工代賑。

與上次雪災的處理方式相同,所有有一技之長的百姓都被找出來,安排給他們最合適的工作。

而大部分人則都被組織起來,清理廢墟、修整道路,等等。

按照地方上快速上報的情況,果然如司天監監正“瞎蒙”的那樣,越靠近西南方向的縣鎮受災情況便越是嚴重。

到了漢中地區,經過觀察,漢水在這次地震中竟然發生了改道。

陳倉(寶雞)附近在地震中發生了劇烈的山體滑坡,雖然幸而因為附近居民稀少而未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但由於這次山體滑坡,原本可以直通漢中的漢水於西漢水並入了嘉陵江,鹹陽無法再從水路直通漢中,這使得從漢中方向獲得蜀中的消息更為困難。

而扶蘇受此使楚時所選擇的直道,也因為山體的劇烈變化而造成多段路徑上的阻塞。

沿路各縣本就受災嚴重,雖有修複直道的責任,但在國尉下達的,有限保證本縣民眾安全的指示下,暫時是無法寄希望於直道的快速暢通,而隻能依靠國家力量直接幹預。

地震的事,扶蘇自然十分關切,但有國尉等人負責,他暫時不便貿然插手。

而且由於蜀中消息閉塞,在據說棧道十有九毀的情況下,更是很難知道其中發生了何事,再多的賑災方式也隻能等修好棧道,將消息反饋回來才能決定。

太子府如今要處理的,還是當日馮劫呈遞上來的那份“萬民書”。

原本樗裏偲等人給出的建議就是等太子敕封大典之後再行處理,離大典太近,如何應對都難免會影響大典的舉辦。

而在太子大典進行完之後,扶蘇在民間的聲望便將達到頂峰,此時無論做何應對,都會事半功倍。

然而人算終究不如天算。

在做出和采納這項建議的時候,扶蘇和他的謀主們沒有人能夠預料得到竟會好巧不巧地趕上了一場地震。

雖然根據這兩天傳上來的消息,少有昭人會願意將這場“上天的警示”與太子聯係到一起,但畢竟災難麵前,人們多少會有一點疑慮。

那麽此時再行應對“萬民書”,就不得不小心謹慎一些,以防止被有心人利用——就像扶蘇等人之前做的那樣。

應對萬民書的基本政策就是,絕不能體現出鼓勵,而必須加以抑製。

但抑製也不能超過一定程度,以避免繼續刺激到武功當地民眾的敵對情緒。

因此這個度的拿捏就很考究主事人的能力了。

而作為扶蘇受封太子之後的第一項真正主導的事件,此事也受到了各方的眼光注意。

在大昭朝堂上下都對此表達矚目的情況下,扶蘇提出了一個令所有人都覺得合理的處理方法。

所有參與簽署的黔首百姓,全體減爵一等。

扶蘇應對萬民書的這個法子,其實得到了王綰的啟發。

王綰為了“與民同樂”,提了個全民加爵的可笑建議,而扶蘇此時要做的,則是反其道而行之。

為何王綰提出就是可笑的,而扶蘇提出則令人信服?

首先自然是性質不同。

一個是無故加爵,一個是有過而罰,自然是截然不同。

再來就是範圍。

王綰提出的範圍是全體昭人,而扶蘇說的範圍,當是隻涉及萬民書上的牽涉人員。

有的放矢與無的放矢之間,差距之大不用多說。

這裏麵稍稍有點值得玩味的是,王綰這樣一個有著極強目的性,心機城府俱為上佳的老狐狸,為何要提出這麽一個看起來就可笑的,絕不會在朝堂上通過的建議?

此事可以押後再議,如今的重點還是要在萬民書。

先說扶蘇這一反向舉措與王綰建議的第三點不同。

那就是有無先例可循。

在昭國,爵位從來都不僅僅是一中榮譽象征而已。

除了與爵位高低而直接掛鉤的各種福利與土地製度分配製度,還有一項經常在提起軍功爵時會有意無意忽略的是,爵位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為免罪金牌使用。

按照《昭律》規定,有爵之人可以用自己的爵位來免除自己,乃至於自己的直係親屬,最嚴重可以被判流刑的罪責。

《疏議》中就有案例,就是有人以自己的上造爵免除自己親人的“隸臣妾”之刑,將其從奴隸的悲慘境地中解救出來。

既然有先例可循,而且是昭律中明文確認過的,那麽再以較為廣泛一點的範圍來適用,理論上也是可行的。

不過太子府提出這樣的解決措施,不代表太子府就可以直接剝奪他人的爵位。

爵位製說得嚴重一些,在商君變法以後,就是大昭的強盛之本。

因此無論是它的授予還是剝奪,都有一套極為縝密的程序,而且對此的監察也極為嚴格。

昭國對於爵位的重視程度是自上而下的,對於地方上士卒的任何一級爵位的授予,都要軍法官與士卒當地的縣級、鄉級,乃至裏中各級的再三確認,任何一點上出現問題,都將受到非常嚴酷的懲罰。

與此相對的,對哪怕是第一級爵位的剝奪,也不能由任何個人或組織一句話就予以製裁。

太子府作為一個概念上有開府之權,但實質上沒有真正管轄權的機構,當然也沒有這樣的權力。

為了保證軍功爵的嚴謹與公正,大昭軍功爵的授予與剝奪都由獨立的機構掌管,而且是兩個不同的機構。

由於軍功爵的授予一般都與軍功相連,因而爵位的授予是由國尉署,及其各級下屬機構掌管。

而爵位的剝奪往往牽涉到違法,因此剝奪一權受廷尉署管轄。

與大昭其他的機構相同,這兩項直接關切到軍功爵製的權力也要受到強有力的監管。

而監管它們的機構,就是丞相署。